义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商标转让、商标查询,申通商标-15年专注提供商标专利注册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申通资讯

专利权被侵犯该怎么计算赔偿?【申通商标专利】给您拿主意

发布日期:2018-04-17 浏览次数:1470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那侵犯专利权该怎么计算赔偿呢?下面由申通商标小编跟大家分析下专利权被侵犯时有哪些赔偿方式?

专利法第六十条分两个方面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三种计算方法:

首先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该两项难以确定的话,则按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条规定除了与专利审判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赔偿额计算方法基本一致外,还增加了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的新规定,而且没有将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定额赔偿方法规定进去。

为此,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以全部赔偿为原则,结合专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解答”的有关规定以及吴县会议纪要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对赔偿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首先,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数额。人民法院不可以用职权自行确定计算赔偿额的方法。

申通商标 专利侵权

权利人损失通常可以由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计算得到。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原告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专利产品销售量因被告侵权而减少的数量,虽然证明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相对容易,但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又远远低于专利产品的正常价格,如果将被告获利确定为赔偿额,弥补不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事实上,这种变通的计算赔偿额的办法早已在审判实践中为许多法院所采用,司法实践结果表明其符合大多数案件的实际情况,既切实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也公平。

考虑到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一般在企业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而正常情况下这些费用确实为被告的实际支出,因此应当将其从被告侵权所获利润中相应减掉,即按 照营业利润计算。在许多案件中,被告除生产侵权产品外还有其他产品,但其财务帐册中反映的费用是企业支出的总费用,这就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从中划分出应 当合理分摊到侵权产品上的费用,有时还需要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另外,在以被告获利确定赔偿额时,还应当注意原告专利在侵权产品中所起作用或所占位置,原告专利只在侵权产品的某一小部分上被实施的,例如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只在被告产品包装的某一部分上被使用,则不宜将被告销售该产品的所有利润都确定为侵权赔偿额。 

其次,该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专利法第六十条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进行了解释,并对定额赔偿的适用予以明确规定。

在上述两种计算方法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以及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确定赔偿数额。

其中“有专利许可使用可以参照”是指原告能够提供在相同行业或技术领域中同类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情况的证据,并不必须是原告在诉讼前就涉案专利与他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

根据该规定,如果原告没有提供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有关证据,或者其提供的许可使用费与涉案专利明显没有可类比性时,则可以适用定额赔偿的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定额赔偿方法的适用是在前述三种方法均确定不了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的,是在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楚,但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也无法提供可以参照的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责令被告给予原告的一定经济赔偿。

以上就是申通商标小编整理的关于侵犯专利权赔偿计算方法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在专利方面还有其他不清楚的的话,也欢迎您找申通商标小编咨询了解哟。


义乌市申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商,

15年义乌商标注册,义乌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服务,值得信赖

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国贸大厦1209(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区西25号门对面) 0579-85428484 期待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