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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时,有哪些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义乌商标复审就找申通商标!

发布日期:2018-10-10 浏览次数:1027

商标转让指的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按照大陆规定的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那哪些商标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呢?下面由申通商标小编为大家简单的梳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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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商标转让

转让情况分以下几种:

1、将注册的商标转让给他人,需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该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手头上的近似商标也须一并转让。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多遇到的问题一般是商标转让未成功,而不是商标不能转让。

当然,商标法里面是有一条关于商标不能转让的规定的。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他的转让不成功的情况比较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下面几种情况属于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不然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

以上是关于商标转让行为无效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疑惑,也可以联系申通商标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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