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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商标】当外观设计专利遇上在先使用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11-15 浏览次数:1645

申通商标小编告诉您 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冲突是个错综复杂的问题,表现形式多样,并且由此带来的纠纷时有发生,在专利领域中,这一现象主要体现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新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中,增加了保护在先权利的明确规定,但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对权利冲突解决程序的设置,给在先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带来明显的不便和麻烦,这其中存在着立法上的纰漏,值得分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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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如果我没有去专利局申请专利,但是我有证据说明的确属于我,但是别人却去申请了,或者是应用了,这个权利的归属是谁?

新专利法23条在外观设计授权条件中,增加了“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的规定,强调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为解决这类冲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何谓在先取得?所谓在先取得,是指该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如果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取得之日晚于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则不影响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否有公开使用,如果申请日前没有公开使用,那么第三人可以得到专利权,如果你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引用专利法的63条中的先用权原则对抗专利权。
如果你已经在公开网上销售,而且图案已经公开。根据专利法,已没有新颖性。那么任何人都得不到专利权。你也没有任何专利权、和先用权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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