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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

发布日期:2012-07-07 浏览次数:20402

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复审的理由和新证据

  在异议复审申请书中,申请人应针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所阐明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明确的异议裁定复审请求,陈述商标异议裁定不成立的具体理由。复审的事实和 理由,应针对异议裁定,一般包括复审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是否侵犯驰名商标权益、是否侵犯在先权利、是否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是否含有容易误 导公众的地理标志、复审商标是否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以及其它复审事实和理由。
  此外,在提出异议复审时,如果能在原有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证据材料,有利于向商评委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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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复审相关条件

  1.申请人资格
  必须是被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2.申请的时限
  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异议复审。

  3.申请异议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
  (2)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3)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填写。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商标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 请求中写明。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4)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印章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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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法律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后,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寄送当事人另一方,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评审进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申请的复审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也可以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所谓公开评审,指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之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评审异议裁定复审申请,并公开案件评审结果的制度。当事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开评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 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定。其裁定可以及于全部商品或服务,也可 以仅及于部分商品或服务。而裁定的结果是被异议商标是否准予注册,对于准予注册的商标,移送商标局办理注册公告及其他事宜;对于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 予注册,移送商标局撤销初步审定公告事宜,并将异议复审的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救济途径

  《商标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救济途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我国商标法首次在商标异议裁定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程序,其意义在于维护当事人诉权,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实施司法监督,完善商标法律规定。